close

許銘春部長照片 勞動部表示,憲法法庭於今(19)日宣判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,判決內容認為工會組織以廠場作為得組織企業工會之最小單位,防止工會過於零碎無法凝聚力量之破碎化現象,要求得組成廠場企業工會之廠場應具備經營功能,以利其工會與雇主間對等協商,進而簽訂團體協約,提升會員勞動權益。其規範目的,無違反比例原則,核屬正當。惟「同一廠場」概念及適用範圍屬勞工得否組成工會之重要事項,未經工會法定義,牴觸法律保留原則,並自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,失其效力。勞動部將依照憲法法庭判決意旨,檢視主管法令,落實保障勞工團結權。

勞動部說明,工會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迄今已逾十年,工會法修正前,勞工即得組織以廠場為範圍之工會組織,沿用至今已數十年,工會法施行細則針對「廠場」範圍明定其定義及要件,所定內容與規範目的,係為兼顧勞工團結權及協商權有效性。勞動部為行政機關,當然受到憲法法庭判決之拘束;後續將依判決意旨,檢視所主管之法令及政策,保障勞工行使團結權。

 

 

    業務:勞動關係司
    電話:02-8995-6866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    創作者介紹
    創作者 新臺灣網報社 的頭像
    新臺灣網報社

    新臺灣網報社

    新臺灣網報社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