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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公司新僱用1名員工,因積欠銀行卡債,為躲避債務拒絕辦理勞健保投保手續,公司基於省事亦未堅持辦理。不久後,未料該員工因不適任遭解僱,雙方發生勞資糾紛,遂檢舉公司未替其投保勞健保等違規情事。由此案例可見,該公司為附和員工要求未辦理投保,除引起糾紛之外,亦衍生後續受到行政調查等困擾。
中央健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林純美組長表示,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,參加保險與否,非取決於受僱者意願,即使勞資雙方簽有「員工自願不投勞健保切結書」,雇主仍不可規避應替員工投保之責任。
林純美組長進一步說明,依健保法規定,受僱者應以其受僱之事業、機構為投保單位,受僱者不得基於個人因素以工、農、漁會會員、無職業地區人口、榮民或眷屬身分投保。同時雇主亦不得要求員工以其他非適法身分投保,請勞資雙方依規定辦理投保,亦請公司善盡責任與維護員工權益。有關健保投保相關訊息,請撥打健保署諮詢專線:0800-030-598,手機請改撥02-4128-678洽詢。
▲圖.健保為社會保險,勞資雙方皆不得拒絕投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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